檔案應用申請
- 申請應用本機構檔案,請詳閱「衛生福利部所屬四級機構申請檔案應用作業須知」,並填寫本申請書。
- 本申請書各欄位請完整填具,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
- 申請人委任意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申請人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備供查驗;申請人為法人、團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人於接獲檔案應用核准通知書後,應依本機構所定時間、處所應用檔案,並檢具本機構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備供查驗;如無法依所定時間應用檔案時,應先告知本機構,並另行約定檔案應用時間。
- 本機構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以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得以寄送或傳真方式向本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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