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寫信
歡迎使用本院首長信箱,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權益,請詳閱以下注意事項並配合辦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將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請您務必於陳情資料中填具真實姓名、電子郵件及聯絡電話,案件編號將寄至您信箱供您進行處理進度查詢,對於您填寫的資料,本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或作為其它用途,僅提供承辦單位業務需要聯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