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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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問答集

FAQ問答集

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專業團隊需求評估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安置: 
(一)年滿18歲以上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或兼含智能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無插管、造口或需長期醫療者。  

本院申請入院之流程如下:
申請入院必須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再由縣市政府轉介至本院。
申請時須準備以下文件:
1.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依本院辦理安置業務實施要點第十條規定:
服務對象入院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院函請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限期來院辦理退院手續;逾期不退院者,由本院會同原轉介直轄、縣市政府負責將該服務對象送回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另行安置:

  1.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戶籍(或居所)遷移未通知本院,經本院3次書面聯繫,仍無法聯絡,經查有意規避責任。
  2.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不依規定繳納住宿式照顧費,經以保證金抵繳不足並經催告仍不繳交。
  3. 服務對象未經請假程序擅自離開或被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擅自帶離本院超過15日,經3次通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仍未返回。
  4. 服務對象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危險行為,經本院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委員會決議退院。
  5. 服務對象因重大疾病、機能退化或發生其他障礙,經醫師診治需長期醫療,非本院提供之服務所能承擔。
  6. 服務對象患有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而無效。
  7. 服務對象接受養護原因消滅或不符本院安置條件。

*捐款方式
1、至郵局臨櫃填寫劃撥單
(1)帳號:03442009
(2)戶名: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3)通訊欄:﹝註明捐款人姓名、連絡電話、地址、指定捐款用途(加菜金或急難救助金)﹞
2、至銀行或使用自動化設備(含手機)辦理跨行轉帳
(1)轉入代號:700
(2)轉入帳號700001003442009
(3)不論是用哪種方式轉帳捐款,皆請註明姓名、電話、地址、指定用途(加菜金或急難救助金),俾利開立收據及感謝狀,若無法備註資料,請於捐款後 來電告知,若未來電告知,本院將無法開立收據及感謝狀,捐款用途亦將逕由本院指定。(電話:06-6621821;分機211黃小姐)。
3、至本院行政室交付現金

*捐物方式
捐物可郵寄或親送至本院 : 73146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後廍68號,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收。

本院於收到捐款或捐物後,將依規定開立收據(依法可扣抵所得稅),並依指定之用途支用,另於本院院刊及官網亦將刊載捐贈芳名錄 ,以為徵信。  

服務對象在院期間,本院非常歡迎家長來院探視、關懷服務對象,瞭解其在院生活狀況。探視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探視時,請勿影響服務對象用餐、午休及沐浴等之正常作息。

本院係住宿型教養機構,服務對象經年在院,家長如能於省親假帶其返鄉省親,可紓解服務對象思鄉情緒,亦可增進親子關係。惟如家長接服務對象返鄉教養有困難者,可與教保科研商是否縮短返家時間或留院。 

本院為加強服務對象基本自我照顧能力,安排居家生活訓練課程;同時為激發服務對象潛能,設有園藝班、手工藝班、麵包烘培班、環保清潔班等技藝陶冶課程,提供多元化課程訓練。

為充實服務對象休閒生活,本院規劃豐富、多樣活動內容,以滿足服務對象之需求,並促進其良好的身心發展:

  1. 日間活動:計有視聽活動、休閒泡茶、圖書閱覽、團康韻律、體適能、桌遊活動、指間藝術、休閒體能暨卡拉OK 等多元休閒活動。
  2. 每月至少會安排1次社區適應活動。
  3. 每季辦理慶生會。
  4. 每年辦理2次自強活動。
  5. 不定期辦理社會適應活動、烤肉暨採果活動等。
  1. 服務對象如因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必須有人專責照顧。因本院係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服務之住宿型機構,教保工作人力有限,仍需家屬至醫院照顧
  2. 如家屬有困難無法照顧,可由本院依年度服務對象住院看護勞務委外業務洽請看護人員(家屬自行洽請之看護人員費用不在補助範圍內),每日所需之看護費,列冊低收入戶服務對象由本院年度預算全額負擔;非列冊之低收入戶服務對象本院年度預算負擔二分之一,另家長(屬)支付二分之一。

1.本院收容安置450床,列冊候缺者眾需依序遞補。
2.可以上本院網站首頁,點入「安置候缺進度查詢」連結,即可查看最新自家子弟的候缺順位。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以身心障礙者來說,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指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經醫生評估「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的給付。
(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指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已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有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經醫生評估「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的給付。由於保障的是非加保生效中發生的事故,屬於福利津貼性質,因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請領:

  1. 在請領給付的前 3 年內,每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天。
  2. 沒有領過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一次性給付或年金給 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
  3. 沒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4. 沒有同時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就養給付。
  5. 財稅機關所提供勞保局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6. 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下列情形的土地和房 屋可以扣除價值:
    (1)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2)房屋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但是最多只能扣除 400 萬元。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
  7. 沒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